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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07-16 09:41  

海西州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和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制定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建房〔2018〕7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州范围内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的申请、审核、发放、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以下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各市、县政府、行委向符合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发放适当货币补助,由其到市场上租住房屋的住房保障方式。

第四条各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公示等工作。各地区财政、民政、国土、人社、市监、税务、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住房租赁补贴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最低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等住房困难群体。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由各地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家庭,在各地区工作无住房或家庭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新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具有海西州常住户口,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在各地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年限劳动合同并已履行满一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海西地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年限劳动合同并已履行满一定年限的,同时在海西地区已实际居住满一定年限的人员。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七条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海西户籍;

(二)申请人家庭是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家庭;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房屋,或自有产权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四)单独成户的个人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

第八条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海西户籍;

(二)申请人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

(三)申请人在本地区就业,与用人单位已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履行至少1年,现用工单位为其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海西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九条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在海西地区就业,与用人单位已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履行至少1年,现用工单位为其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

(二)申请人在工作所在地实际居住满1年;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第十条申请家庭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一)政府财政供养的人员;

(二)单独成户的个人是在校学生的;

(三)直系亲属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

(四)有私有非住宅的;

(五)已购买保障性住房或承租公租房(廉租房)住房的;

(六)转让自有住房的;

(七)有私有自用车辆、营运车辆的(摩托车、三轮车除外);

(八)有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的;

(九)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用人单位已安排住房的;

(十)其他不符合租赁补贴情形的。

第三章 审 核

第十一条住房租赁补贴实行申请审核制度,常态化受理。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对家庭财产和收入。

第十三条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注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四条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住房建筑面积纳入面积核定范围。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

(二)承租的公有性质房屋;

(三)拥有宅基地房屋;

(四)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房屋;

(五)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屋;

(六)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在其中一方名下的房屋;

(七)父母或子女居住在对方名下的房屋;

(八)其他应当纳入面积核定范围的情形。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如实填写《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居住证明;

(五)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六)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七)其他与收入、住房、户籍有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提供的户籍、身份、婚姻材料应当是国家有权机关或法律授权的机构提供、出具、存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文书、协议。申请家庭应当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书面承诺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如实填写《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居住证明;

(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六)劳动(聘用)合同;

(七)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八)住房租赁补贴担保书;

(九)其他与收入、学历、住房、户籍、就业相关的证明材料。

其中(四)(五)(六)(七)(八)项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提供。

用人单位应当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务工证明,同时提供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多证合一的,提供多证合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居住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结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结果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保障人口、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名称等,公示期不少于5日。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居住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各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各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不完整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限期补充齐全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在限期内未补充齐全的,应当将申报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条各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批准意见返回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资金来源及发放

第二十一条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州、市、县、行委财政安排资金。

第二十二条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结合本地区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及支付能力、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分类别、分层次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以年度方案为准。

第二十三条住房租赁户均补贴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补贴资金按月计算,按季度发放。

第五章 退 出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群众举报、媒体监督、信息核对、巡查检查等方式,发现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资格:

(一)因家庭人数或住房面积发生变化,致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海西州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

(二)因家庭生活条件改善,取消低保资格的;

(三)承租人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承租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租赁住房居住的;

(五)有其他应当取消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在领取当年第四季度补贴后,次年第一季度补贴发放前,应当主动向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及租房等变动情况;家庭情况未发生变动的,也应当向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无变动情况申报。

第二十六条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因自身原因未申报或未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及租房等情况的,视为自愿放弃住房租赁补贴资格,其住房租赁补贴资格自动终止。

第二十七条申请家庭采取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该家庭的有关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信息系统并记入住房租赁补贴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并由受理其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补贴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bet365德州扑克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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