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城管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建规〔2016〕1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市县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现印发各地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12日
青海省市县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
五年行动方案
为严格依法执行城乡规划,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建规〔2016〕1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违法建设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严重破坏了法治尊严,使少数人不当得利,侵害了大多数群众合法权益,是城市发展建设的毒瘤。开展违法建设治理是维护规划权威性、促进城市发展转型的必然选择,有利于完善城市治理机制,有利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用五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全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议提出“查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特别是对违规占用城市绿地、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要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痛下决心,下大力气加以整治违法建设,要敢于直面矛盾,主动作为,多措并举,全面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城市、县建成区内违法建设的底数,全面清查并处理城市、县建成区违法建设,依法整治乱搭乱建、超期临建等违法建筑,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做到全排查、严整治、零新增。改善城市、县人居环境,营造良好的生态、生活、生产空间。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为期5年,其中,2016年要全面摸清违法建设底数,查处违法建设比例不低于10%;2017年、2018年、2019年每年查处违法建设比例分别不低于50%、70%和90%;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城市、县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任务,并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三、工作原则
(一)坚决遏制新增,逐步消化存量。要采取强有力措施,严防、严控新增违法建设,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明确存量违法建设治理进度,按计划逐步治理。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治理程序。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惩、执法必严。要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明确违法建设认定标准,规范违法建设分类查处程序。
(三)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所有违法建设活动一经查实,必须严肃查处,不开后门、不留死角,确保公平、公正。既要杜绝不法得利,也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联防共治,推动综合治理。推动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共同参与,联防共治。将违法建设治理与消除城市安全隐患相结合、与治理环境相结合、与规划实施管理相结合,实现城市综合治理水平有效提升。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各市、州、县政府应组织综合执法(城管)、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市、县建成区现有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明确违法类型,摸清违法建设总数并建立台账,明确治理目标,定期销账。
(二)严厉查处,重点推进。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准确认定各类违法建设,依法予以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罚款。对于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要坚持重点突破、有序推进、注重实效,将违法建设治理与文明城市创建相结合,对影响城市环境容貌的乱搭乱建简易设施,主要道路两侧、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未批先建、违法许可建设、有碍观瞻的违法违章建筑作为重点,2016年底前率先拆除。
(三)加强巡查,严控新增。各市、州、县要对新增违法建设“零容忍”,制定强有力的措施,建立由街道、社区(村)等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组成的违法建设巡查网络,制订巡查管控方案,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域,严控新增违法建设,凡是当年发现的新增违法建设,当年必须拆除。设市城市要建立违法建设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共享违法建设的发现和查处信息。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利用遥感技术、信息技术,逐步建立“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多维防控手段。
(四)健全制度,强化监督。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强化社会和群众监督,畅通违法建设举报渠道。各市、州、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执法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反映问题,举报违法建设行为。要做好举报记录,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的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五)建立违法建设月报和销账制度。各市、州牵头部门每月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本市和州所辖县建成区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和进度,包括既有和新增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拆除总量和占地面积、累计进度等指标。
五、实施步骤
(一)排查阶段(2016年8月-10月)。各地要制定治理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市、县建成区违法建设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各市、州牵头部门要于10月15日前将本市和所辖县(市、区)违法建设总数(附件1)、违法建设治理目标(附件2)、相关政策文件、治理工作方案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实施阶段(设区市2016年11月-2019年12月)。各市、州牵头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本市和所辖县(市、区)上月查处情况和进度(附件3),首次上报时间为2016年9月10日,首次报送数据可不包含查处进度。
国务院已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列入2016年专项督查重点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2016年11月至12月来我省进行督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跟踪各地违法建设治理情况,及时总结治理工作经验和问题,适时予以通报。
(三)巩固、深化阶段(设区市2020年1月-2020年12月)。市县于2020年底前,通过治理工作建立起一系列防控违法建设长效机制,全面完成违法建设治理任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联动工作制度。各地要成立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应由负责城乡规划综合执法的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目标制定、任务部署、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协同参与的联动工作制度,研究重大违法案件的认定与处理意见,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治理中的重要问题,通报违法建设信息和查处情况,并针对违法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
(二)严格落实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分工、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省对市、州,市、州对县(市、区)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开展积极、治理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并总结推广其先进经验,对工作开展不力、逾期不报数据或瞒报、伪造数据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予以约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强化宣传监督,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宣传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对违法建设形成舆论攻势。鼓励各地在治理工作期间,邀请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客观、准确地向全社会公开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效,营造有利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舆论氛围。